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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心作者: 來源: 更新于:2019年07月08日 11時 閱讀:0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重新調整甘肅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
增值稅稅率有關規定的通知
甘建價〔2019〕118號
各市、州建設局,蘭州新區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局,礦區建委,省直有關廳、局、總公司,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函〔2019〕193號)的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性減稅,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有關規定予以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將《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甘肅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有關規定的通知》(甘建價〔2018〕175號)規定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0%調整為9%。
二、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除稅材料價格(預算價、指導價、實際價格)時,將《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甘肅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有關規定的通知》(甘建價〔2018〕175號)規定的各類材料綜合折稅率調整如下:
各類材料綜合折稅率
序號 | 材 料 名 稱 | 綜合折稅率 |
1 | 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來水、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以自已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 2.91% |
2 | 煤炭、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苗木。 | 8.86% |
3 | 序號1和序號2以外的材料、設備。 | 12.73% |
4 | 其他材料費(定額以“元”為單位) | 0 |
三、財稅部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時,按財稅部門規定執行。
四、原有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時,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六、本通知由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3月27日